大成中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年 12月 19日证监许可【2012】169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3年 2月 7日正式生效。大成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中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和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有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大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流程可采用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和场外“实物申购赎回”两种模式,其中,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中,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份额 T 日可卖出,T+1 日可赎回;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T 日可卖出。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模式中,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如投资的人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并采用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一定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并采用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模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 ESG评价结果在 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中证二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且总市值位于样本空间前 100名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少数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 1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间尽可能一致。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25年 2月 7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大成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里面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公开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指《大成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指《大成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指《大成中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大成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 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的人、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的人;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 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 行表决的会议;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 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 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 对价资产的行为;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A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 过购买标的指数 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 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 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 成份证券的成本 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 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 证券的成 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 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 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 用,则投资者需向本基 金补缴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 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 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计算;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 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 等指令;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 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券公司);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 售业务的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券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 入;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 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简称 IOPV;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和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层 设立日期:1999年 4月 12日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 7月至今,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 6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 11月 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 3月至 2020年 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 12月至 2022年 8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年 8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 12月 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 2月至 2019年 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 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 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 4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年 8月加入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 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历任中国建投资产管理处置部/委托代理业务部/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2022年 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 7月至 1994年 4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 5月至 1998年 8月,任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 2月至 2001年 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年 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 2011年,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 2016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年 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年至 1992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场部、1992年至 1996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年至2002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 2004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年至 2007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07年至 2015年 7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2022年 1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年 7月至 1993年 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年 5月至 1994年 10月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年 10月至 1997年 6月任哈尔滨证券公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年 1月至 2000年 6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2000年 6月至 2000年 11月任职于投资银行总部;2000年 11月至 2004年 8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年 8月至 2006年 12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 1月至 2007年 9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年 9月至 2010年 5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年 5月至 2021年 8月 16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 9月 3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 9月至 2003年 9月任职于株洲电力局;2003年 9月至 2006年 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 4月至 2010年 5月任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 5月至 2011年 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11年 9月至 2016年 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 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 8月至 2008年 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 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 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 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 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 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 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 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 8月至 2022年 5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年 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年 7月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年 6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年 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年 3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淼: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7年。2008年 4月至 2011年 5月就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2011年 5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股票投资部投委会秘书兼风控员、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数量分析师、指数与期货投资部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2020年 6月 29日至2023年 5月 30日任大成 MSCI中国 A股质优价值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6月 29日至 2023年 6月 14日任大成 MSCI中国 A股质优价值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6月 29日起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6月29日至 2022年 11月 30日任大成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4月 30日起任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6月 17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9月 2日至 2022年 12月 8日任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9月 2日起任大成中证 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前为大成中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6月 28日起任大成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7月 1313日至 2023年 10月 20日任大成动态量化配置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3月 20日起任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 4月 14日起任大成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3月 6日起任大成中证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4月 8日起任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4月 23日起任大成中证 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5月 24日起任大成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 5月 28日起任大成中证工程机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 11月 12日起任大成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更名前为大成中证 A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22日起任大成中证 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 历任基金经理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名成员组成,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名,其他委员4名。名单如下:
石国武,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飏,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执行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绍,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首席指数投资官,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淼,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夏高,基金经理,指数与期货投资部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和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线)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125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59只,QDII基金 6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人代表:林传辉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代表:张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