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杭旅01 (13767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2025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

 财税工商服务     |    2025-03-08 来源:财税工商服务

  22杭旅01 (13767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2025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

  原标题:22杭旅0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2025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

  债券代码:240756.SH 债券简称:24杭旅01 债券代码:137674.SH 债券简称:22杭旅0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 2025年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 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度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及其它相关信息公开披露文件、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及提供的有关的资料等,由本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编制。浙商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入资产的人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浙商证券所做承诺或声明。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 1695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 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 40亿元)的公司债券

  2025年至 2027年每年的 3 月 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 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 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 期债券无评级

  浙商证券作为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2杭旅01”,债券代码为“137674.SH”)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为“24杭旅01”,债券代码为“240756.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重视本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管理办法》、《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决(结)算审核;法律、法规规定的别的业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履职情况: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本企业来提供财务年度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服务过程中履职情况良好。

  变更的原因: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经充分沟通、协调、招投标和综合评估,公司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年度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业务。本次变更对投入资产的人利益不构成重大影响。

  经营范围: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别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已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主要职责为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本次变更于公司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业务服务合同之日起生效,同时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始履行职责。

  本次变更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浙商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