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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apk:狗咬人引发血案反杀者女儿:死者第一个动手还说今晚上弄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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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咬人,随后咬人的狗被人摔死;继而,狗主人带人上门“讨说法”,冲突中,狗主人被刺致死。2025年11月13日,这起因一条狗而引发的血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冲突中刺死破窗踹门的非法闯入者,究竟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又如何界定是否防卫过当?庭审前后,这样的一个问题成为公众讨论和关注的焦点。

  曾经,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一度被称为“沉睡的条款”。近年来,在昆山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案件中,司法各环节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让这一法律条款逐渐被“唤醒”。

  命案发生在2025年1月30日,正月初二。涉案双方是已经做了20多年邻居的申家和郭家。申家多年前从隔壁平顺县迁来,经营涂料生意,郭家则从事全屋定制。两家人谈不上特别熟络,此前也没有矛盾。

  命案发生在申家院内,死者是郭某刚。案发地隔壁就是当地一司法所,距离潞城区政府也不过两公里。

  记者在案发现场附近看到,郭家东面、申家南面的位置有一块空地,本是村集体用地,被周边居民用来停放车辆。空地南边有一排柳树,郭家在树旁搭了一个狗窝,将一条身长六七十厘米的土狗拴在其中一棵柳树上。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申某良之子申某浩外出打水时被被害人郭某刚家拴在路边的狗咬到,其将狗摔死。申某浩将此事告知家人后,申某良妻子申某芝同郭某刚姐姐郭某荣微信语音协商未果。随后申某芝电话报警,民警电话联系郭某刚妻子赵某晖到派出所处理,赵某晖未配合。

  赵某晖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得知自家的狗被摔死后,她曾打电话给申某浩的母亲,询问为何摔死她家的狗,对方则反问狗咬伤人的事,沟通过程中双方不欢而散。她称,拒绝到派出所接受调解是因为当时非常生气。

  申某浩的姐姐申某倩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当时她和父母正在厨房吃饭,突然听到了砸门声和叫骂声。“他们一边砸我们家的门,一边喊恐吓威胁的话,声音特别大,同时还有人把我们家朝外的两扇窗户的玻璃砸碎了。”申某倩很快报了警,报警记录显示,此时是19时27分。

  根据起诉书,19时许,赵某晖同妹夫韩某、外甥刘某伟三人来到申某良家门外,边砸门边喊让申某良开门,三人将申某良家玻璃砸破,韩某将大门踹开。申某良、申某芝与女儿申某倩从家中厨房出来,双方在院内发生争吵。邻居贾某民听到争吵后来到申某良家进行劝解。郭某刚之女郭某璇、郭某婕也来到申某良家中争吵。

  记者注意到,进入申家后,还一定要通过一道玻璃推拉门才能进入院内。申某倩和记者说,她和母亲从厨房出来时,发现院子里站了多名郭家人,推拉门的玻璃已经被砸碎。

  “我出来的时候看到他们有三四个人围着我爸,围成半圆,剩下的人还在砸窗。其中有一个女的拿着铁锹在砸窗,还有人拿着铁锹在拍我家的狗,也有人在叫骂。”申某倩和记者说,19时41分,她用手机拍摄了一段视频,时长21秒。

  申某倩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时申家院内没有开灯、光线很暗,只有厨房内的灯光照进院里。

  此时,申某倩已经报了三次警,同时,申某浩和其妻子尚在派出所接受调解。视频拍摄后不到五分钟,郭某刚来到申家院内,双方很快就发生了冲突。

  “郭某刚从院外直接冲进来,没有一点停顿,冲到我爸爸面前,边冲边说‘今天晚上弄死你’,然后就开始打我爸,他们家的人也同时围了上来。”申某倩称,郭某刚冲上来的时候,她被推倒了。等她站起来时,她父亲已经被推到了最后案发的位置。记者发现,案发地位于申家院内东北角,呈U字型,北面是窗台,东面是墙,南面是楼梯。

  “因为一群人在围殴我爸,当时我是看不见我爸爸的。”申某倩称,当时在场的郭家人有9人,发生冲突的过程很短,大约几十秒后,她就听到“有人受伤了”的喊声。此时,郭某刚已经被刺伤躺倒在地上。

  对此,郭家人有不同说法。郭家否认有9人进入申家院内,否认携带铁锹等器械,也否认说过“弄死你”等威胁性的话。郭家人称,当时砸玻璃是为了泄愤,进入申家是为了理论,并不是去打架的。

  鉴定报告数据显示,郭某刚身中9刀,郭家3人被刺伤,其中一人重伤,两人轻微伤。郭某刚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捅刺致左股动脉离断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申某倩称,案发后父亲申某良全身多处淤青,鼻骨骨折。据申某倩提供的案发当天的医院诊断记录,申某良右侧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最先闯进申家的赵某晖、韩某、刘某伟3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已经被提起公诉,另案处理。

  至于伤人的申某良,检察院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某良的女儿申某倩则认为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为父亲聘请了律师,并做无罪辩护。

  “双方力量悬殊,对方有八九个人围殴申某良,而且是持械破门而入;申某良头部及全身多处受到攻击,鼻骨骨折;申某良的行为没有预谋,是在后退时慌乱中摸到东西胡乱挥刺,导致对方受伤死亡。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申某良一直在遭受攻击。”申某良的辩护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李圣律师认为,申某良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11月13日9时,该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持续到15时30分许,未当庭宣判。李圣律师和记者说,庭审中,公诉方认为,申某良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认为申某良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减轻处罚。

  据媒体报道,公诉人在庭审中认为,申某良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郭某刚携带凶器,申某良一家并未遭遇任何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

  其次,公诉人认为,申某良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凶器、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申某良仅面部构成轻微伤。其使用长24厘米的剔骨刀,造成郭某刚全身多处刀伤,左肺破裂,左大腿上段刺创致左股动脉完全离断,造成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郭某刚家属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表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现实、紧迫的生命危险。从伤情结果看,我们一方一死一重伤两轻微伤,而对方仅一人轻微伤。”

  申某良辩护人李圣律师则认为,申某良刺伤郭某刚的部位在大腿,并非要害部位,是意外割断动脉才导致的死亡。“我们要判断案发时的环境、人所遭受的侵害程度来综合判断。案发过程中,从郭家破门而入,到砸玻璃、辱骂威胁,再到殴打申某良一家,侵害从未停止,而且逐步升级。”

  李圣律师和记者说,申某良伤人的那把刀上,并没检验测试到伤者韩某的DNA,韩某的伤口疑似由剪刀造成。申某良称,在冲突发生时,他看到郭某刚携带了一个红色的、尖尖的、类似剪刀的东西。

  郭家则表示,郭某刚进到申家院子里时并没有携带器械。在庭审中,公诉人也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郭某刚曾携带凶器。

  造成韩某受伤的凶器是什么,行凶者是谁?这也成为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

  针对该案,多位受访的律师和学者均表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而本案的争议在于是否构成危害的紧迫性以及限度的合理性,即申某良一家是否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这也是认定申某良是否防卫过当的关键。由于冲突发生时现场并没有监控设备,也没有第三方看到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形,且双方当事人对核心事实及案发时的场景描述有很大出入,最终结论仍需通过法庭调查审理来进一步查明。

  我国在197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就已经对正当防卫作出了规定。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将防卫过当的前提由“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将“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害”。

  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标准认知不统一,办案机关也不敢轻易适用。

  2018年8月27日的“昆山反杀案”,被公认为正当防卫制度从“沉睡”到“激活”的分水岭。

  该案中,刘某龙酒后驾驶轿车违规变道,与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某龙取出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要害部位。冲突中,刘某龙所持刀具脱落,于海明捡起反击,致刘某龙因腹部大静脉破裂死亡。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三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最高人民检察院连夜批示指导办案。经分析监控录像和法医报告,司法机关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年12月,该案被收入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最高检在解读案例时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旨在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记者注意到,指导案例精确指出:认为“于海明与刘某龙的伤情对比不相适应”的意见,只注意到了实害行为而忽视了危险行为。这种意见其实就是要求防卫人应等到暴力犯罪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实施防卫,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也不适当地缩小了正当防卫的依法成立范围,是不正确的。

  此后,福建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有关正当防卫的案件陆续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2020年8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正当防卫不仅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还可适用于“非法侵入住宅”时。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孙杰和记者说,依据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首先,是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且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图;第三,防卫行为需要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倘若事发时现场没有监控或没有第三方在场,就很难取证或还原事实。同时,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也非常容易成为争议焦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认为,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即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孙亚磊律师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提到,不仅要考虑已造成的损害,还应该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一定要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此外,对于人们常说的“无限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孙亚磊律师进一步解释了相关规定中对于“行凶”的认定:(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导致非常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防卫过当”这一罪名。如果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会被如何定罪呢?孙杰和记者说,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根据详细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回到本案,申某良究竟是否防卫过当,还有待司法机关做出客观的调查和审判。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该案中都没有赢家。一条狗的死亡,原本是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最终事情却演变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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