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称号预先核准、挂号、存案等,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网站()主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挂号请求文书表格。
3.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起”并由请求人签署,或许由其指定的代表或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资料触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自己签字;法人和其他安排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0.农人专业合作社请求挂号的运营事物的规划中有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必须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许同意文件复印件。
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农人专业合作社挂号办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适用本标准。
5.农人专业合作社改变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整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人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人专业合作社改变运营事物的规划触及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须经同意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
7.农人专业合作社改变法定代表人名字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农人专业合作社挂号办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请求改变挂号适用本标准。
2.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闭幕抉择,或农人专业合作社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许被吊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决、闭幕裁判文书。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革除公告责任的不提交)、清算组整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许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⑵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闭幕抉择、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款清偿或许债款担保状况的阐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许托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请求刊出挂号,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刊出挂号证明。
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农人专业合作社挂号办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请求刊出挂号适用本标准。
7.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请求挂号的运营事物的规划中有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必须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
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农人专业合作社挂号办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标准。
2.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改变挂号事项的,应当自抉择作出之日或许事由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依据成员大会改变抉择签署的改变挂号请求书。
3.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请求称号改变挂号适用企业名挂号办理有关规则。
4.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改变运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5.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改变负责人名字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挂号表》。
6.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改变运营事物的规划,归于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抉择规则须经同意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
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农人专业合作社挂号办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请求改变挂号适用本标准。
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农人专业合作社挂号办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请求刊出挂号适用本标准。
2.增设/刊出分支机构存案。增设存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刊出存案应提交分支机构刊出挂号通知书。
1.按照《农人专业合作社法》、《农人专业合作社挂号办理条例》建立的农人专业合作社请求存案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