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标“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申请更方便

 专家团队     |    2024-09-17 来源:专家团队

  一标多类,从字面上看,就是一件商标、多个类别,是“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同时包含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申请”和“一份商标注册证书(一个注册号)同时包含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注册”的简称。这个词语对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来说可不陌生,因为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都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从2014年5月1日起,我国也采用这一制度。

  一标多类大多数表现在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此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人能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知识产权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这一修改意味着我国的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对于简化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节省本金,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与一标多类对应的,是我国目前采取的“一标一类”申请制度。现行《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对于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同一商标的申请人来说,不仅申请的经济成本比较高,手续也比较烦琐。

  2011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知识产权业内人士都注意到了这一条,认为这标志着我国将改为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表述则更加明确。

  一标多类制度的明确,不仅是比照国际标准,更是顺应国内发展现状。“新《商标法》的多项修改都是为了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而作出的,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落到了实处。一标多类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广大申请人。”

  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提出一份申请。举例来说,如果某企业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食品、电器、文具等10个不同的类别上,依现行《商标法》应该填写10份申请书,每份申请书都要填写申请人信息、粘贴商标图样。按照新《商标法》,只需要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减少了很多重复劳动。

  同时,申请人就核准注册在多个类别上的某一件注册商标提出续展或转让请求时,商标主管部门只需对一个商标注册号进行审核,可以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

  江苏省太仓工商局干部王艳新和记者说,当地企业很关注新《商标法》中一标多类的规定。苏州宝利嘉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听了工商干部关于新《商标法》的宣传后特别高兴:“以前申请注册商标如果选多个类别,要填很多张表格,准备多份材料,以后就省事多了。”

  百度百科的“一标多类”词条,最早创立于2006年10月19日,其间经过了多次编辑。令人遗憾的是,目前该词条内容存在谬误,尤其是关于费用计算的内容表述有误,引起不少误解。

  该词条写明:“实行一标多类能够大大减少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费。原先实行一标一类,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申请,须缴纳多件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费及代理费。实行一标多类后变成一件申请,申请人只需缴纳一件商标的注册申请费及代理费。”

  “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多年来一直从事商标国际注册业务的商标代理人张罡和记者说,采用一标多类商标申请制度的代表国家或地区有英国、新加坡、美国、欧盟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收费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首类、次类的方式收取。如英国,商标申请官费首类200英镑,从第二类起每类50英镑;欧盟商标申请首3类官费900欧元,从第四类起每类150欧元。第二种收费模式和一标一类一样,如新加坡、美国,虽然采用一标多类制度,但在官费上无优惠。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关于一标多类费用的误解都会存在。某商标代理人在接受各个媒体采访时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近几年发展快速的户外行业,按照以前的注册方式,申请需要在第3类(户外化妆品)、第8类(户外餐具)、第9类(户外电子、望远镜)、第11类(户外电筒、炊具)、第18类(户外用包、手杖)、第20类(野营垫、枕)、第22类(户外帐篷)、第24类(野营睡袋)、第25类(户外服饰用品)、第28类(户外体育用品)共计10个类别上申请10件商标,按每件商标1600元计算需要1.6万元,而根据新《商标法》只需注册一个跨10个类别的商标,费用是1600元,不仅省钱,更重要的是省时省心省事。”

  青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玮瑜和记者说,新《商标法》公布后,不少申请人纷纷咨询关于一标多类的收费问题:“他们问我是否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所有45个类别上也只收一件的官费和代理费,我就赶紧向他们解释,介绍国外的收费模式。”

  多名资深商标代理人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都明确说,虽然目前我国尚未明确实行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后的收费模式,但是即便按照首类、次类的计算方式收费,也不可能是申请注册多个类别只收取一类的费用。事实上,虽然一份申请就可以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一件商标,但前期查询的工作量一点都没有减少,而且由于后期可能涉及商标分割问题,商标代理人的工作量反而加大了,代理费用更不可能按照一类的价格收取。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在给申请人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值得重视,最主要的就是商标分割制度。

  由于一标多类制度让申请的人能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当其中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准注册的时候,或者申请公告后部分类别的商标或服务被提出异议的时候,如何保留能够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具体实施时一定要考虑的问题。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孙智和记者说,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会配套规定商标分割制度。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国家登记中,有关“撤回商标申请和从中分出其他申请”这样规定:“撤回商标申请和从中分出其他申请,在进行商标申请鉴定期间,申请人有权在依申请决定作出之前向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提出对该标记的分出申请。”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准司法审理、再审过程中或者针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司法判决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的人能将两种以上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割为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梁慧指出,如果查询结果为申请人希望注册的某些类别上商标被驳回的概率比较高,“会建议申请人将此类别单独拿出来申请。如果被驳回后再进行分割,会更加麻烦,还要额外缴纳相关联的费用。”她认为,企业应该根据真实的情况选择,不能机械地一律选择一份申请指定多个类别。

  一标多类制度也对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查技术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为适应新《商标法》的要求,商标局自2011年8月10日起逐步推进放开审查类别,至2012年6月1日,除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外,已实现45个类别的全类审查。新《商标法》施行后,审查员可以直接按照一标多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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