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签定是企业事务流程的起点。假如合同的相关表述不行谨慎,不只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也或许引发涉税危险。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合同签定过程中存在资金流、货品流、发票流不共同,未清晰合同价款是否含税和违约金涉税处理约好不明等问题。
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4G斗极车载终端设备收购合同》。合同约好,因A公司车辆作废、更新车牌等原因,需求B公司供给设备拆开和装置服务的,B公司每次收取上门服务费150元。在详细事务中,B公司托付C公司供给拆开、装置及运送服务,A公司向B公司结算后,B公司再将服务费支交给C公司,并由C公司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A公司。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192 号)的规则,交税人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付出运送费用,所付出金钱的单位,有必要与开具抵扣凭据的销货单位、供给劳务的单位共同,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然不予抵扣。咱们常说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货品流、发票流的相对方应当共同,即出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上述事例中,A公司与B公司签定合同并向B公司付出价款,B公司将拆开、装置及运送服务托交给C公司,由C公司实践供给服务并向A公司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出售方、开票方为C公司,收款方却是B公司,这就呈现了资金流、货品流、发票流不匹配的问题。因而,A公司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或许会呈现没有办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景象。
笔者主张,为防止涉税危险,在不改动原有合同的情况下,能够由A公司向B公司付出价款,再由B公司向C公司付出价款,并相应开具发票。这样能完好且真实地反映三方之间的买卖联系。A公司也能够和B公司、C公司签定三方协议,约好装卸服务由C公司供给并向A公司开具发票,一起约好三方的权力与责任。这样,从C公司获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A公司能够将其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D公司与某自然人签定房子租借合同。合同约好,租借发生的悉数税费由承租方D公司担负。可是,合同未约好租金是否含增值税,也未约好交税申报事宜。
在租借事务中,如不考虑税收优惠,出租方要实行交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的交税责任,承租方要实行交纳印花税和代扣代缴出租方个人所得税的责任。
在D公司的事例中,因为合同未约好付出的租金是否含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则与商事买卖习气,租金即为含税价,即承租方给付对价现已包含了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及附加。因而,合同中税费担负的约好仅能束缚承租方担负部分的税费。假定出租方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据向承租方主张承当悉数税费,承租方可只承当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不承当增值税及附加的交纳。
别的,在此约好条款下,承租方需承当代扣代缴出租方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责任,两边形成了一个交税申报的托付署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改动出租方交税责任人的身份,如承租方未就合同项下出租方触及税款做申报交纳,出租方仍会面对涉税危险。笔者主张,合同两边应清晰租借合同中的租金是否为含税价,防止发生合同纠纷。
M公司与N公司签定了一份《财物买卖合同》,标的财物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子所有权等不动产,合同约好价款为113万元。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好如下:M公司免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告诉N公司。N公司应当在免除合同告诉送达之日起10日内交还M公司已付悉数价款,并自M公司付款之日起,依照3%(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借款商场报价利率)利率核算给付利息。M公司违背保密条款的,应向N公司付出违约金。
该《财物买卖合同》约好转让的标的财物包含土地、房子等不动产,归于印花税法中规则的产权搬运书据项目。因而,合同签定两边需求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核算交纳印花税。因为未约好合同价款是否为含税价,因而,应按悉数价款113万元交纳印花税。主张企业在签定合一起清晰注明不含税价款和税额,若合同中别离注明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和增值税税额13万元,则可按不含税金额100万元核算交纳印花税。
合同免除时,N公司不只需求返还M公司已付出的悉数价款,一起还需求按借款利率付出M公司已付出价款对应的利息,这相当于N公司占用M公司已付出的价款的补偿。该条款虽然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好,可是不能按违约金进行税务处理。在免除合同后,M公司应该就获得的利息按借款服务交纳增值税,且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M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背保密条款需求向N公司付出违约金。那么,N公司获得的违约金在增值税上归于转让财物过程中一起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同财物转让价款一并按适用的税率交纳增值税。M公司可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上述景象下,N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求交纳增值税。基于此,笔者主张企业,在签署合一起添加“若企业收取的违约金需求交纳增值税,则应向对方开具契合相关规则的发票”条款,进一步清晰开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