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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热投资于2011年成立,主要是做项目投资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热电集团股权外,大热投资无其他对外股权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大热投资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以下关联关系:于长敏、田鲁炜、刘鉴琦为大连热电董事,朱冰、李俊修、李国林、骆艾峰、王健华为大连热电监事,郭继平、孔凡新为大连热电副总经理,祝恩贵为大连热电财务负责人,沈军为大连热电董事会秘书。大热投资未向大连热电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大热投资出具的相关声明,大热投资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大热投资出具的相关声明,其所持有的热电集团的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任何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情形,不存在任何设定质押、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限制权利转让情形。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及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以上项目均不含专项审批)
创新投资成立于2009年10月29日,由大连装备、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德豪电器有限公司、大连新远景投资有限公司和大连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出资组建,注册资本10,000万元,首期出资8,000万元,已经中准审验并出具中准连验字[2009]21号《验资报告》。创新投资设立时的股东情况如下:
2、2010年第一次增资2010年1月12日,创新投资股东会决议增资6,000万元,其中大连鸿玮投资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000万元,大连卓展投资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000万元,大连金诺投资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000万,华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000万元,北京西木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000万元。本次增资已经中准审验并出具中准连验字[2010]1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创新投资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实际所收资本为14,000万元。
2010年2月4日,大连装备最后一期货币出资2,000万元到位,经中准审验并出具中准连验字[2010]7号《验资报告》。本次出资到位后,创新投资的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实际所收资本16,000万元。
2010年2月23日,创新投资股东会决议增资3,000万元,由百年城集团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000万元,北京百年德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货币出资1,000万元,大连恒祥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000万元认购。本次增资已经中准审验并出具中准连验字[2010]10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创新投资的注册资本为19,000万元,实际所收资本19,000万元。
2010年5月20日,创新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百年城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创新投资股权全部转让给大连鸿玮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百年德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持有创新投资股权全部转让给丰古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北京西木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将持有创新投资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西木金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创新投资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同日,上述各方分别签署协议。本次增资已经辽宁宏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宏安内验字[2010]007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创新投资的注册资本为21,000万元,实际所收资本21,000万元。
2010年6月15日,创新投资股东会决议增资8,000万元,由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大连大城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大连东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华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认购。本次增资已经中准审验并出具中准连验字[2010]25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创新投资注册资本为29,000万元,实际所收资本29,000万元。
2011年2月9日,创新投资股东会决议增资1,000万元,由大连昊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认购。本次增资已经中准审验并出具中准连验字[2011]5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创新投资的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实际所收资本30,000万元。
2011年11月18日,创新投资股东会决议同意珠海德豪电器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司全部出资2,000万元转让给华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0日,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创新投资于2009年成立,主要以股权投资形式直接投资于具有发展潜质的优质公司,参与企业重组、上市等资本业务,侧重投资于装备制造、新能源、高新技术及其他高成长性行业,依托大连地区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等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整合产业资源,提升产业附加值,并获取资本增值。
注:以上2011年数据已大连兴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2年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创新投资与大连热电无关联关系,未向大连热电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创新投资的相关声明,创新投资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创新投资出具的相关声明,其所持有的热电集团的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任何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情形,不存在任何设定质押、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限制权利转让情形。
经营范围: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供热工程设计及安装维修;工业品生产资料购销(限成员单位在许可证范围内经营)。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12月13日《关于重组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先组建集团公司,再根据资产审计结果做适当调整的精神,1999年12月22日,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核定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投资的金额总额及各方出资额的函》(大国资企字(1999)79号),确定以1999年9月末各出资方账面金额核定热电集团注册资本总额为80,848.94万元,其中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51,689.14万元,占总股本的63.93%;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19,753万元,占总股本的24.43%,大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6,406.8万元,占总股本的7.93%,大连太阳雨现代农业园区有限公司3,000万元,占总股本的3.71%,同时申明待热电集团成立后,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委托一家中介机构对各出资方出资进行审计、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值重新确定各出资方出资金额。1999年12月29日,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组建大连市热电集团的批复》(大体改委发[1999]121号),同意将大连热电集团公司、大连春海热电有限公司、大连香海热电有限公司合并,组建热电集团。
2000年1月5日,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大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及大连太阳雨现代农业园区有限公司签订了《出资人协议书》,约定四方共同出资组建热电集团。2000年1月6日,热电集团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0,848.94万元。
2002年1月,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大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及大连太阳雨现代农业园区有限公司根据审计后的净资产情况,重新签订了《出资人协议书》。2002年3月19日,大连市财政局下发《关于确认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及各方出资额的批复》(大财资函[2002]11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连卓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报告》(大卓会清核字[2001]第004号)、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净资产审核报告》(华连内审字[2001]295号、296号、297号),确认热电集团1999年末净资产为45,461万元,确认热电集团各投资方出资情况如下:
2002年3月22日,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连内验字[2002]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12月31日,热电集团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45,461.40万元,其中净资产出资为45,461.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0%。
2002年5月14日,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同意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批复》(大体改办发[2002]41号),同意热电集团注册资本调整如下:热电集团注册资本为45,461万元,其中: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资20,524.19万元,占45.15%;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出资17,954.73万元,占39.49%,大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出资3,982.53万元,占8.76%,大连太阳雨现代农业园区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6.60%。
2004年1月17日,大连市房产局下发《关于将大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持有的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划转给大连市国有房产经营管理公司的通知》,将大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持有的热电集团8.76%(3,982.53万元)股权划转给大连市国有房产经营管理公司来管理。2004年6月8日,热电集团第八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大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将其持有的热电集团8.76%股权无偿转让给大连市国有房产经营管理公司。
2009年7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组建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大政[2009]95号),同意组建大连装备;2009年7月20日,大连市国资委下发《关于无偿划转大连市热电集团45.15%国有股权的通知》(大国资产权[2009]81号),将大连市国资委持有的热电集团45.1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大连装备作为出资。2009年7月20日,热电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大连s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热电集团45.15%国有股权划转给大连装备。
热电集团股东大连太阳雨现代农业园区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其所持热电集团6.6%股权被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2011年6月29日,大热投资与创新投资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共同出资26,686,260元联合受让大连太阳雨现代农业园区有限公司所持热电集团的6.6%股权。
2011年12月6日,热电集团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根据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09]长执字第367-5号),大连太阳雨现代农业园区有限公司持有的热电集团3,000万元注册资本(约占6.6%股权)经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拍卖由大热投资和创新投资受让,其中大热投资受让2,727.66万元,创新投资受让272.34万元;同意大热投资和创新投资作为公司股东,大连太阳雨现代农业园区有限公司不再作为公司股东。
2012年2月,热电集团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确认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及各方出资额的批复》(大财资函[2002]11号)、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批复》(大体改办发[2002]41号)、大连华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华连内验字[2002]6号)等文件,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更正注册资本为45,461.40万元。2012年4月23日,热电集团注册资本完成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热电集团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根据2012年6月15日大连市国资委下发的大国资产权[2012]67号《关于根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调整热电集团国有出资比例的批复》,热电集团17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国有权益由大连装备、大连建投和大连房管中心持有,须据此调整热电集团股东出资比例;本次出资比例调整以众华评估出具的众华评报字[2011]第117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和中鼎评估出具的中鼎土估字PTC[2011]第042号《土地估价报告》为依据;根据众华评报字[2011]第117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热电集团股东权益评估值146,069.46万元,根据中鼎土估字PTC[2011]第042号《土地估价报告》,上述17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19,650.47万元;本次国有出资比例调整后,热电集团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仍为45,461.40万元。
根据2013年3月4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辽国土资函[2013]26号《关于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重组土地资产处置的函》,热电集团的17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投入热电集团,根据当地地价水平和土地出让金标准,5,279.8664万元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同时,根据大连市国资委2012年6月15日与2013年4月10日分别下发的大国资产权[2012]68号《关于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国家出资增加热电集团资本金的批复》与大国资产权[2013]42号《关于确认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为国有出资增加热电集团资本金的批复》,根据众华评报字[2011]第117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热电集团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为3.21元,以此为作价依据折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2,798,664元作为国家出资相应增加资本金16,448,182元,由大连装备持有,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热电集团注册资本为471,062,182元,其中大连装备持股比例为47.48%。
2013年4月24日,热电集团召开第二十八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国有出资比例及增资相关议案。
对于上述出资比例调整及增资,热电集团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土地评估、备案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大连市国资委审批、股东会审议等必要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004年8月9日,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批准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将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划入大连市国资委。
2007年6月23日,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市国有房产经营管理公司更名等事宜的批复》(大编发[2007]42号),同意大连市国有房产经营管理公司更名为大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2008年6月,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热电集团股东名称变更核准备案,原股东大连市国有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变更为大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原股东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变更为大连市国资委。
2009年3月,根据大连市国资委大国资改革[2008]176号《关于同意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复》,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更名为大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8月,大连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大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9月,根据大连市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同意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更名等事项的批复》(大国资改革[2013]109号),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大连装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装备持有热电集团47.48%股权,为其控制股权的人,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一、大连装备”。大连市国资委通过大连装备和大连建投合计持有热电集团85.96%股权,为热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六、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热电集团是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于2000年1月6日成立的大型骨干企业,是东北地区大型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公司集团。热电集团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直属及下属公司的热电厂、供热锅炉房,以及遍布大连市的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在供热供暖方面拥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完整的供热管网。热电集团历来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员工平均素质较高,技术力量雄厚,经营管理上的水准较高。同时,始终关注热电联产技术的发展的新趋势,结合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先后消化吸收了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烧、低真空供热、中水回用、水源热泵供热等技术,对热电冷联供、LNG 供热等技术也做了相应的储备。
截至2013年8月31日,热电集团直属热电厂及调峰锅炉房锅炉总容量920吨/小时,装机容量100兆瓦,供热面积883万平方米,目前担负着大连市主城区132家工商业蒸汽用户和429万平方米普通供暖用户的供热任务;2012年,热电集团母公司完成上网电量4.86亿千瓦时,蒸汽销售量177.06万吨,实现营业收入76,745.12万元,2013年1-8月,完成上网电量3.54亿千瓦时,蒸汽销售量119.04万吨,实现营业收入47,468.82万元。
截至2013年8月31日,热电集团和他的下属企业(包括大连热电、金州热电、北方热电和临海供热)热电厂及调峰锅炉房锅炉总容量3,311吨/小时,装机容量324.60兆瓦,供热总面积达3,520万平方米,目前担负着大连市390家工商业蒸汽用户、44家高温水用户和2,532.30万平方米普通供暖用户的供热任务;2012年完成上网电量11.85亿千瓦时,蒸汽销售量184.53万吨,高温水销售27.73万吉焦,实现营业收入149,600.90万元,2013年1-8月,完成上网电量7.84亿千瓦时,蒸汽销售量126.79万吨,高温水18.74万吉焦,实现营业收入95,248.40万元。
2、根据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出具的说明,目前大连市以备案方式对供热单位资格进行管理,热电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现承担大连市供热工作的单位已登记备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热电集团已全部取得应取得的下属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同意函。
金州热电主要是做发电、供热和管网工程建设业务。截至2013年8月31日,金州热电锅炉总容量535吨/小时,装机容量36兆瓦。目前担负着金州城区6家工商业蒸汽用户、12家高温水用户和573万平方米普通供暖用户的供热任务。2012年金州热电完成上网电量1.04亿千瓦时,蒸汽销售量10.58万吨,高温水销售4.29万吉焦,实现营业收入22,407.81万元。2013年1-8月,金州热电完成上网电量0.72亿千瓦时,蒸汽销售量7.02万吨,高温水销售2.8万吉焦,实现营业收入15,043.64万元。
经营范围:供热服务;国内一般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行业许可后方可经营)。
临海供热于2012年10月30日投资设立大连市海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临海供热主要在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提供供热服务。截至2013年8月31日,临海供热锅炉总容量106吨/小时,供热面积69.70万平方米,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380.15万元,2013年1-8月实现营业收入1,061.24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供热、灰渣综合利用、供热管网建设与维修、程控技术开发、机械设备检修。
北方热电主要是做发电、供热和管网工程建设业务,截至2013年8月31日,北方热电锅炉总容量225吨/小时,装机容量39.60兆瓦。目前担负着瓦房店市12家工商业蒸汽用户和297万平方米普通供暖用户的供热任务。2012年北方热电完成上网电量0.62亿千瓦时,蒸汽销售量1.05万吨,实现营业收入9,740.84万元。2013年1-8月完成上网电量0.37亿千瓦时,蒸汽销售量0.73万吨,实现营业收入6,025.61万元。
注:为支持北方热电发展,热电集团于2013年8月31日与北方热电签订《债务重组协议》,豁免其债务利息3,813.11万元。
经营范围:发电设备检修,工业管道检修及安装,钢结构安装,机械加工(以上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热电技术咨询。
海兴工程主要是做发电设备检修,工业管道检修及安装业务。目前海兴工程主要为热电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各热电厂提供关联维修拆装服务。
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度审验工作正在办理中,已通过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审核,尚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同意。
寰海科技是由热电集团和大连热电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7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热电集团出资810万元,持有81%股权,大连热电出资190万元,持有19%股权。寰海科技下属三家公司大连华利德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广桥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长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均因未按规定年检而于2008年11月、2008年1月、2004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寰海科技分别持有其20%、25%、51%股权。寰海科技由于未按规定年检,2008年11月21日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截至2012年12月31日,热电集团已对寰海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3年8月27日,寰海科技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对寰海科技进行解散清算、成立清算组事宜;2013年8月30日,寰海科技在大连日报刊登了清算公告。目前清算正在进行中。
热电集团因股东出资比例调整及增资事宜委托众华评估对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做评估。众华评估以2011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热电集团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做评估,出具了众华评报字[2011]第117号《评估报告》,热电集团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146,069.46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
本次交易众华评估以2013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对热电集团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做评估,出具了众华评报字[2013]第60号《评估报告》,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123,742.62万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大连市国资委核准。
本次评估较前次增加3,594.88万元,因另外的应收款、货币资金和存货增加。
① 持有的大连热电股权减值。前次评估按照大连热电在2011年6月30日前30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10.83元评估,本次评估按大连热电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即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7.07元评估,因此导致本次评估结果较前次评估减少25,029.15万元。
② 持有的光大银行股权减值。前次评估按照光大银行在2011年6月30日前30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3.46元评估,本次评估按照本次评估基准日前30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2.73元评估,因此导致本次评估结果较前次评估减少1,236.62万元。
③ 持有的金州热电股权减值。本次评估较前次评估减少4,935.12万元,主要因建筑材料价格下降导致住宅建筑物、管道沟槽评估值减少以及设备评估值减少。
本次评估较前次评估减少17,850.81万元,主要因建筑材料价格下降导致管网资产评估值减少。
本次评估较前次增加13,583.78万元,因本次评估基准日热电集团管网及换热站建设的土建工程和香海热电厂低真空供暖改造工程增加。
本次评估较前次评估增加6,159.97万元,主要因土地价格持续上涨,土地使用权增值。
因本次评估基准日热电集团预收账款、短期借款、应该支付的账款较前次评估基准日增加,本次流动负债评估较前次增加26,907.62万元;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非流动负债减少,本次非流动负债评估较前次减少22,389.70万元,因此导致本次评估负债总金额较前次增加4,517.92万元。
热电集团因股东出资比例调整及增资事宜委托众华评估对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做评估,其中土地使用权委托中鼎评估做评估。根据中鼎评估出具的(大连)中鼎土估字PTX[2011]第042号《土地估价报告》,热电集团的17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地价总额为19,650.47万元。
热电集团因国有划拨土地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来进行增资委托中鼎评估做评估。根据中鼎评估出具的(大连)中鼎土估技字PTC[2013]第001号《土地估价报告》,热电集团的17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地价总额为20,216.9252万元,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地价总额为25,496.7916万元。
本次评估中土地使用权委托中鼎评估做评估。根据中鼎评估出具的(大连)中鼎土估字PTH[2013]第001号《土地估价报告》,热电集团的17宗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地价总额为25,810.444万元。
本次评估地价高于前两次评估的划拨地价,但与前次评估的出让地价差异较小,主要因为热电集团于评估基准日前已通过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获得17宗土地使用权。
2012年8月1日,热电集团第二十六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北方热电部分股权的议案,授权热电集团参与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关于北方热电的股权及债权处置。2012年8月31日,大连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大连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宜进行备案的通知》,同意对热电集团收购北方热电部分股权事宜进行备案。2012年12月7日,热电集团与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签订《关于转让大连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将其持有的北方热电9,407万股,占北方热电总股本的69.40%股权转让给热电集团,转让价格为2,670万元;将其对北方热电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2,04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的利息转让给热电集团,转让价格为1,330万元。2013年4月9日,北方热电召开第七次股东大会,同意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将其持有的北方热电69.40%股权转让给热电集团。2013年5月30日,北方热电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将其持有的北方热电69.40%股权过户至热电集团。
2013年6月26日,热电集团与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将其持有的对北方热电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1,760万元、利息2,603.43万元转让给热电集团,转让总价款为1,860万元。2013年6月27日,热电集团向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支付上述转让款,取得上述债权。
根据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委托辽宁宏信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宏信”)出具的辽宏信评报字[2012]第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辽宁宏信以2012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对热电集团拟收购的北方热电69.40%股权做评估,评估值为2,529.62万元。
根据众华评报字[2013]第60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对热电集团持有的北方热电69.40%股权价值做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4,523.77万元。
因2012年上半年煤价仍呈上涨趋势,北方热电发电业务持续亏损,辽宁宏兴假设北方热电在预测期内不再发电,而是采用替代发电形式出售供电指标,由购买方根据代发的上网电量给予交易补偿,而2012年下半年以来煤价下跌,众华评估假设企业在预测期内正常开展发电业务。
2013年8月31日,热电集团与北方热电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热电集团豁免北方热电3,813.11万元债务,从而使北方热电非经营性负债减少。
为解决房地分离问题,2013年热电集团收购汇海建材名下位于热电集团土地上的10处房屋。2013年4月3日,大连市国资委下发大国资预财[2013]32号《关于同意收购大连汇海建筑材料研发有限公司10处有证房屋的批复》,同意热电集团按照大连市国资委2012年3月31日下发的大国资产权[2012]27号《关于汇海公司房屋作价入股热电集团资产评定估计项目的核准意见》中核定的房屋评价估计价格1,696.56万元作为收购价格,以现金支付收购汇海建材10处有证房屋。2013年3月25日,热电集团召开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汇海建材房屋的议案,拟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12]3097号《评估报告》,以1,696.56万元购买汇海建材房屋。2013年4月15日、4月20日,热电集团与汇海建材签署了《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汇海建材以1,696.56万元价格向热电集团转让10处有证房屋。2013年6月5日,上述房屋权属过户至热电集团。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2]3097号《评估报告》,中企华以201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对上述10处房屋做评估,评估值为1,696.56万元。根据众华评报字[2013]第60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采用成本法对上述10处房屋做评估的评估值为1,922.79万元。上述两次评估结果差异的根本原因为本次评估时房屋过户相关税费计入成本以及两次评估基准日建造房屋所需的人工费、建筑材料价格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热电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大连热电除外)存在的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如下:
2012年2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热电集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大连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动迁承包费21,686,482.57元及利息(自1999年1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次审理的案件受理费319,884元由热电集团承担。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登记公司冻结热电集团持有的大连热电800万股股份,冻结期间为2012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29日。热电集团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热电集团于2013年6月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2012)民再申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热电集团的再审申请。截至2013年8月31日,热电集团已就该案计提损失。
2010年3月10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瓦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约定:北方热电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贷款本金200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0万元,于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60万元;北方热电需在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全部欠息;若北方热电未完全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北方热电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对北方热电提供的位于瓦房店市向阳街8号、产权证号分别为瓦房权证岭单字第20030090号及20030092号的两处抵押厂房在上述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17元,由北方热电负担,需在2010年3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目前该案已处于执行阶段。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2013年6月17日与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签署《卖断型债权转让合同》,将该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2013年6月26日,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与热电集团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该案所涉债权转让给热电集团。目前热电集团正协调中国信达辽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办理该执行案件的结案手续,2013年10月,上述两处抵押房产已解除抵押。
热电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连海桥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所拖欠商业蒸汽费5,547,582.88元,逾期利息1,201,694.56元,合计6,749,277.44元。2013年5月22日,热电集团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3)西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海桥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热电集团自2001年1月至2012年11月30日的蒸汽费3,327,520.97元及违约金(比照利息损失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大连海桥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被告至今还没履行付款义务。
2011年4月28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大仲裁字第498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方热电2,160,000元逾期完工违约金,赔偿北方热电损失10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用25,708元。因被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沈高开执字第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大连仲裁委员会的(2010)大仲裁字第498号《裁决书》不予执行;2013年5月8日,北方热电就原仲裁请求内容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受理该案。
2012年7月26日,北方热电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北方热电3×75T/H锅炉脱硫改造工程因设计安装缺陷需整改费用123.09万元。201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决北方热电依据合同支付合同价款60万元。2012年9月19日,北方热电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大连仲裁委员会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所诉请的设计安装缺陷需整改费用进行价格评估鉴定。2013年7月4日,接受大连仲裁委员会委托的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苏华碧(2013)物鉴字第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脱硫塔初级喷淋降温系统存在设计缺陷,北方热电依据该检验判定的结论于2013年7月16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北方热电已经支付的工程款210万元,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42万元和承担仲裁费,解除与被申请人沈阳隆达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脱硫工程商务合同及脱硫工程技术协议。2013年11月12日仲裁庭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未裁决。
截至2013年8月31日,热电集团经审计的母公司总资产213,647.6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2,940.71万元,非流动资产190,706.98万元。热电集团母公司资产情况如下:
热电集团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76处,其中:有证房屋48处,建筑面积75,066.56平方米,主要为发电用主厂房、办公用房;无证供热用房28处,建筑面积10,533.37平方米。
另在存货中有无证房屋1处,为抵债取得的远大大厦房产,建筑面积154.72平方米,评估值190.82万元,已于2013年10月9日与大连上电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抵顶欠款202.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