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财税工商服务     |    2024-12-04 来源:财税工商服务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处理方法》现已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以下简称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拟定本方法。

  第三条增值税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小规模交税人规范的,除本方法第五条规则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本方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交税人在接连不超越12个月的运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小规模交税人规范及新开业的交税人,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对提出请求而且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交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处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二)能够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则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用凭据核算,可提供精确税务材料。

  第七条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许同级其他税务分局(以下称确定机关)。

  第八条交税人契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一)交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确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请求表),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二)确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完结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造、送达《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交税人。

  (三)交税人未在规则期限内请求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则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造并送达《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交税人。

  交税人契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则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告诉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确定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表》(见附件2),经确定机关同意后不处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确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同意结束,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造、送达《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交税人。

  第九条交税人契合本方法第四条规则的,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交税人的请求材料,经核对才干且请求材料完全、契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造《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相关的材料的原件交还交税人。

  对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奉告交税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交税人请求今后,依据本身的需求进行实地查验,并制造查验陈述。

  查验陈述由交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许业主)、税务查验人员一起签字(签章)承认。

  (四)确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完结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造、送达《税务事项告诉书》,奉告交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交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历确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戳记(附件3)。

  第十一条交税人自确定机关确定为一般交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交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请求的当月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则核算应交税额,并依规则领购、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还有规则外,交税人一经确定为一般交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交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交税人实施交税教导期处理: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确定方法〉的告诉》(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请求确定方法的补充规则》(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年审方法〉的告诉》(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资历确定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2〕326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