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零工渠道向外包团队发酬劳460万元法定代表人和管帐涉刑

 财税工商服务     |    2024-11-16 来源:财税工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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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很简单,该软件公司经过河南某零工渠道给外包团队发劳务酬劳,总共发了460万元,零工渠道向该软件公司开具了税率6%的全额专票,被确定了虚开专用发票,税款26万余元,达到了追查刑事责任的标准。‍‍‍‍‍‍‍‍‍‍‍‍

  可是案子的判定成果很“意外”!用工方的挂名法人和代账管帐在零工渠道虚开案中比较少见!

  李某,作为公司的挂名法人,本来彻底未经手,只由于第一次供述的时分隐秘了实控人,谎报是自己做的事务,终究被以“庇护罪”判刑。‍‍‍‍‍‍‍‍‍‍

  胡某,本来仅仅外包的代记账管帐,可是由于被其他人供述是公司的财政,且经手了付款行为,并与李某一同在第一次供述的时分隐秘了实控人,终究按照虚开的首要责任人之一被以“虚开专票罪“判刑。

  被告及辩解人的辩解理由,包含有实在事务、没有骗税的成心、自动补缴了税款等,均未被采用。

  在过往相似的案情中,26万的税额且有实在事务,一般如李某挂名法人、胡某代账管帐的人物,鲜有终究被判刑的状况。该事例中,二人的“庇护”行为或许惹恼了司法机关,被从严处分。‍‍

  别的,尽管之前讲过第三方零工渠道虚开专票的刑事危险,可是近几年经过灵敏用工渠道发外包费用的状况十分遍及,一般即便被查处了,用工方大多也是以补税“三件套”结案。这也是许多企业抱有侥幸心理接着运用零工渠道发费用的重要原因。‍‍‍‍‍‍‍‍‍‍

  胡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庇护罪一审刑事判定书

  被告单位 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13101************,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人 李某,女,1977年12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中专文明,某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女,1973年1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专科文明,某某公司1财政,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3)313号申述书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犯庇护罪,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撑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嵇某、上述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至7月,某某公司1实践运营人沈某(另案处理)伙同公司财政被告人胡某,在运营某某公司1期间,与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签定《同享经济项目承包协议》,由某某公司2以“灵敏用工”办法向其公司的外包人员代发薪酬,并获得某某公司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算计算计人民币46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算计26万余元。

  2022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胡某接民警电话告诉后至公安机关,其间被告人李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实为挂名法人)向民警谎报其参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被告人李某、胡某二人在供述中均隐秘沈某的身份及行为。

  后在2023年3月9日二人接公诉机关电话告诉后,携沈某自动至公诉机关并照实供述上述违法现实。

  公诉机关以某某公司1营业执照复印件、同享经济项目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付款清单、银行买卖凭据、发票清单、某某局1某某局2第二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某某公司1供给的记账凭据、银行电子回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证人沈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沈某、胡某的证言、聊天记录、账户买卖明细、劳作合同、某某局3某某局4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状况、本院工作状况、户籍材料、营业执照等依据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及被告人胡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构成庇护罪。

  据此,提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照法令来追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被告人李某、胡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辩称,其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其公司与某某公司2之间有线不具有骗得税款的意图,未形成国家税款的丢失;“灵敏用工”作为渠道经济发生的新业态,需求逐渐标准,但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不宜用刑法进行规制。

  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仅仅某某公司1的挂名法人,其对某某公司1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情,其仅是依据老板沈某的要求向公安机关做虚伪陈说的。

  被告人李某的辩解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不构成庇护罪。首要是被告人李某是涉案某某公司1的挂名法人,其对某某公司1的实践运营状况并不清楚,其短少根本的法令常识,其在公安机关侦办阶段,没有照实发表某某公司1的实践运营人,是因其以为相关税款现已补缴,其没有认识到公司实践运营人沈某或许构成违法,其片面上没有施行庇护罪的片面成心。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庇护罪。

  被告人胡某辩称,其是某某公司1的兼职财政,公司事务方面都是老板沈某在操作,其仅担任做账,其以为其自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胡某的辩解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被告人胡某在涉案公司担任的是代记账的管帐,并没有与某某公司1树立劳作联络;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的首要行为是向某某公司2催问发票是否开出及收到发票后找公司实践运营人沈某签字打款,其片面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心。某某公司1和某某公司2之间有实在的买卖,两边签定了《同享经济项目承包协议》;某某公司1不具有骗得税款的意图,其向某某公司2付出的价款中包含了6%的税费,所付的金钱未回流到某某公司1,未形成国家税款的丢失。

  2021年1月至7月,某某公司1实践运营人沈某(另案处理)伙同公司财政被告人胡某,在运营某某公司1期间,与某某公司2签定《同享经济项目承包协议》,由某某公司2以“灵敏用工”办法向某某公司1的外包人员代发薪酬,并获得某某公司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算计460余万元,税款算计26万余元。

  2022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胡某接民警电话告诉后至公安机关,其间被告人李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实为挂名法人)向民警谎报其参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实经过。

  被告人李某、胡某二人在供述中均隐秘沈某系某某公司1实践运营人的身份及被告人胡某参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023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胡某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电话告诉后,伴随沈某自动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并照实供述了上述违法现实。本案相关涉案税款在案发后已作进项转出。

  上述现实,除有被告人李某、胡某的当庭供述证明外,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事实的下列依据予以证明:

  1、某某公司1营业执照复印件、同享经济项目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付款清单、银行买卖凭据、发票清单、某某局1某某局2第二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明2021年1月至7月,某某公司1收受某某公司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算计460余万元,税款算计26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某某公司1供给的记账凭据、银行电子回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证明涉案税款已作进项转出。

  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某某公司1的挂名法人是李某,李某不参加某某公司1的任何运营活动,沈某是某某公司1的实践运营担任人,某某公司1的一切工作由其担任。

  某某公司1首要做软件开发事务。2020年11月前后,某某公司1刚成立,公司对外接到的软件开发事务都要发包给公司以外的人员去做,某某公司1需求付出开发费用,但这部分费用某某公司1没有很好的办法获得发票,其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某某公司2的周*。周*向其介绍了灵敏用工的形式。即某某公司1的外包人员下载某某公司2的一个APP,然后在实名认证写明是帮某某公司1服务的。之后,等外包人员完结开发软件使命后,由某某公司1将费用付出给某某公司2的,由某某公司2将费用结算给相关外包人员,某某公司2再将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某某公司1。相关软件外包人员都是某某公司1自己找的。某某公司2除了正常6%的应交纳的税款外,另额定收取某某公司11.2%的服务费。某某公司2将上述费用和税款也一同开进发票的总金额中。

  胡某是某某公司1的财政,担任为某某公司1记账,胡某向某某公司2付款,有时也会联络某某公司2催问发票有没有开出等等。李某是依据沈某的要求向公安机关陈说说李某是某某公司1的担任人。沈某还将怎么获得某某公司2的发票的进程和李某说了,沈某要求李某向公安机关谎报李某是某某公司1的担任人。

  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明其系某某公司1的财政专员,某某公司1和某某公司2签定了同享经济项目承包协议,胡某将某某公司1需求向软件外包人员付出的费用的钱直接打款给某某公司2,再由某某公司2将相关软件外包人员付出费用,并向某某公司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公司1向某某公司2付出7.2%的服务费。

  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侦办阶段虚拟其系某某公司1担任人,虚拟其参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隐秘某某公司1的实践运营人系沈某的状况。

  6、聊天记录、账户买卖明细、劳作合同,证明被告人李某系某某公司4的职工,在某某公司1仅仅挂名法人,沈某系某某公司1的实践运营担任人。

  7、某某局3某某局4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状况、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工作状况,证明被告人李某和胡某的的到案经过。

  8、户籍材料、营业执照证明,某某公司1的挂号信息和被告人李某和胡某的身份信息。

  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的,证明被告人李某是在审阅查看申述阶段照实供述的其系某某公司1的挂名法人,其不参加某某公司1的任何运营活动,系依据某某公司1的实践运营担任人沈某的要求到公安机关将沈某奉告李某某某公司1获得某某公司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向公安机关做了虚伪阐明。胡某某某公司1的财政,钱是胡某付出去的,胡某对虚开发票的工作是清楚的。

  10、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证明胡某担任某某公司1的财政,某某公司1有一些软件开发事务是外包给公司以外的个人的,开发完后,某某公司1需求付出费用,但相关开发的个人不能供给发票。为此,某某公司1和某某公司2签定了同享经济项目承包协议,某某公司1需求向外包人员付出费用时,由某某公司1将相相关的费用付出给某某公司2,再由蓝*卡向相关外包人员付出费用,并向某某公司1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公司1向某某公司2付出7.2%的服务费。某某公司2是某某公司1的老板沈某自己找的,协议也是沈某自己签的。其担任和某某公司2的人员进行对接并付出费用收取发票。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1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让他人为某某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及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分。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违法的人而作假证明进行庇护,其行为已构成庇护罪,依法应予处分。

  被告人李某在被采用强制措施期间,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过,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处分。

  被告人李某、胡某在当庭审理中能照实供述本案的首要违法现实,虽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但相关辩解系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非否定相关违法现实,不影响被告人李某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某率直情节的确定。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的诉讼代表人否定某某公司1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以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之间并无实在软件代开发的事务联络,证人沈某的证言和被告人李某、胡某的的供述能够彼此印证,证明某某公司1系因软件外包事务系外包给个人短少进项发票,而联络某某公司2,由某某公司2向相关软件外包事务人员结算费用,代相关外包人员向某某公司1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某某公司1在获得相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相关进项发票申报抵扣,在客观上形成了国家税收的削减,故对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及被告人胡某辩解人提出的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之间有实在事务,不具有骗得国家税款意图等相关辩解和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

  被告人胡某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分。鉴于相关税款已补缴,可酌情对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被告人胡某从轻处分。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李某、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恪守法令、法规,遵守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结公益劳作,做一名有利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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