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9号)文件的要求,石门县财政局派出检查组,于2024年8月21日,对该企业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查证的问题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现将检查发现的主体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通过数据比对发现:石门县**会计服务中心在无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具税务发票2张,共收取代理记账服务费8000元(含税)。
经现场核查,该企业自2023年7月成立开始至检查日止,对12家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服务。除上述已开具的发票外,2024年8月又开具了1份发票收取服务费2500元,另通过收款收据收取服务费4000元。因此,该企业自成立以来共收取代理记账服务费14500元。
以上问题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前不可以从事代理记账行为。在取得相关许可之后,将佐证资料复印件盖章后送至石门县财政局监督检查股备案。对逾期整改不到位者,将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开户名称:石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号:001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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