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反法律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上述规定要注意的问题是,因为不能有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获益,所以集资参与人是不能获得相关利益的,其如果有损失,也仅能计算本金的损失。有时,辩护人在计算到底归还了多少本金时,无法分清支付的费用项目,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就要算一个总账,在被认定的本金金额上,扣除相关联的费用(利息、分红、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还有支付的本金),若还有剩余,就将剩余部分计算为本金,如果支付的已超越本金,对超出部分应当依法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
这个规则针对的是集资范围广的案件。这类案件,办案单位不可能对每个集资参与人都做出详细的调查,而对这些没有言词证据的,能够应用现有证据来直接认定人数和资金金额等犯罪事实。通过这条规则,我们大家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1. 因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缺失,导致身份不能明确的,不能认定人数和资金金额。比如,因为上述材料的缺失,无法证明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2. 因被告人未到案,双方关系不能明确,不能排除亲友之间借款或企业之间拆借的情况,不能认定人数和资金金额。比如,一些吸收资金的行为人没有到案,其与参与人的关系不能确认,不能将其计入集资人数或者将其吸入的资金计人犯罪金额中。
3. 因对集资参与人未做出详细的调查,借款内容不能明确,且与被告人供述以及与财务记录人员指向的数额差异明显,不能形成唯一结论,无法排除存在不能计人犯罪金额的情况。
4. 不属于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收集言词证据的情况。比如一些集资参与人每天都待在家里,或者待在企业里面,不存在无法收集其证据的情况,其言词证据就应该被收集,否则就不能将其直接纳人犯罪人数或者将其投人资金计入犯罪金额中。
因此,辩护人在辩护时,要从案件的现有证据中发现疑点、发现矛盾,被告人也要积极提出对应的辩解,如果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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