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据此,对于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地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东门立案庭。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里二巷与砖厂胡同交叉口西南100米
可由再审申请人本人单独前往,法人可由员工持公司授权前往申请。如当事人不到场,委托律师现场申请,则须由执业律师持委托手续前往
现场申请时须同时携带裁判文书的原件,工作人员核对原件无误后退回原件,收走复印件。
现场申请时,工作人员会核对所有材料,出具接受材料清单,缺少材料会告知补充,后续补充材料可通过邮寄方式。
需注意,当事人均为公民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若选择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将材料邮寄至作出生效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可附文字材料,说明选择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X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彰显公平和正义!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能申请再审。但以下情形不可以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2023年修正)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涉及到再审申请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提交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裁判,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公司清算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但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或公司清算申请、驳回破产和公司清算申请的裁定除外;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撤销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后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又变更事由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类事由,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的,且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四项事由规定的情形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或驳回裁定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受理。
再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处理。
第五十五条经过立案审查、立案前调解及责任法院递进式化解阶段,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立案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案件移送相关庭室审查。
经当事人同意,对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立案前调解及责任法院递进式化解的,属于立案前化解阶段,其审查期限应从立案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负责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合议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发送至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由不成立,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变更或者增加再审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变更后的再审申请书副本,审查期限重新计算,必要时可再次组织询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不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合议庭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审理中的有关情况,并制作工作笔录附卷。
第六十四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申请再审人撤回再审申请的,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六十七条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情况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出示调解书的,经审查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再审后,由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第六十九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的“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没办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检验判定的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第七十条审查中,申请再审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事由审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七)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的;
第七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三)合议庭成员曾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五)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除外: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审查,并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监督部门或裁定再审的原审法院。
第八十三条经审查,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案件的裁判裁定再审,再审申请人是权利人的,可以不中止执行。
案例一:被侵害人自身原有疾病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再审法院予以纠正。
2018年5月1日12时,乙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至房山区窦店镇窦店红绿灯路口以西时,适有甲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小客车前部与自行车相接触,造成甲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某交通大队处理,认定乙为全部责任,甲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31天。甲的伤情经医院诊断:“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管狭窄症,颈椎重度骨性关节炎,脊髓损伤,四肢不全瘫等”。2018年11月9日,甲委托某鉴定所对甲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检验确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甲致残程度为十级,致残率为10%。2.建议其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事故发生后,丙支付甲部分门诊费。某鉴别判定中心出具关于甲损伤所致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的说明,鉴定意见为甲颈5棘突骨折,颈5/6椎间盘突出致椎管狭窄,颈髓及神经根受压而行手术治疗,属于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在颈脊髓及神经根受压,需手术治疗的损害结果中,甲原有疾病为重要的因素,外伤为次要因素。故原有疾病原因力占75%,本次外伤原因力占25%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乙为全部责任、甲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丙与乙系雇佣关系,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雇佣期间,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雇主丙承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能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现甲伤前存在脊柱退行性改变、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颈椎重度骨性关节炎等,此次外伤导致“原有基础疾病”显现和加重。由上述甲伤前状况可见上述“原有基础疾病”既包括了甲因年龄等问题导致的自身体质问题,也包含其自身的原有伤病。其中,符合人体正常衰老发展过程的“自身体质”,不构成损害结果在法律上的原因,其存在并不阻碍因果关系的进行,也不对结果产生超出常人的推动作用,故“自身体质”存在,不能被侵害人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原有伤病”与“自身体质”存在区别,“原有伤病”与侵犯权利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原有伤病”的存在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及叠加作用,侵害人往往难以预见,故侵权人对此部分,不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有疾病原因力占75%左右,该比例中包含了甲部分自身体质因素,而外伤原因力占25%左右。综合本案全部事实,一审法院酌定丙承担的赔偿比例为50%。
一审法院判决:一、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14952.95元。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丙赔偿甲各项损失313055.89元;诉讼费用由丙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驾驶者乙为全部责任。丙作为乙的雇主,乙因雇佣期间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应由丙承担。
关于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比例。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自身疾病并不属于甲的过错,但由于甲自身原有疾病导致损害后果的扩大,损害后果超出一般的情况下的预期范围,一审判决根据甲自身疾病对伤残的因果关系参与度,酌定丙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承担50%的赔偿比例,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丙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比例。二审法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基本功能是补偿与抚慰,甲因涉案交通事故精神上受到伤害,不应因其自身疾病而减轻丙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一、变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为: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8868.09元;二、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申诉人甲因与被申诉人丙及一审被告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乙系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的侵犯权利的行为直接引发甲受伤并接受手术治疗。甲不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身或造成的后续侵害结果来看,均不存在过错。其自身颈椎基础疾病也仅是与事故造成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甲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其自身损害的产生均没有过错,以其自身疾病对构成伤残的参与度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原审按照甲自身疾病对伤残结果的参与度比例对相应赔偿金进行扣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13055.89元(部分执行);
案例二:二审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理解错误,将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再审法院予以纠正。
购房人乙与A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北京市顺义区棕榈滩花园24号楼-2至3层全部房屋,该房屋已抵押(抵押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11日),价格为人民币28500000元。A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关于房屋抵押事宜,双方补充协议(附件三)约定: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甲公司,抵押登记部门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抵押登记日期为:2016年11月11日。…3.出卖人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解除该商品房因以上事项设定的抵押。
上述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并于2017年5月26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但A公司未能依约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未能协助乙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和甲公司解除涉诉房屋的抵押,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乙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而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特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应当优先于抵押权。故乙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甲公司的抵押权存在,一审法院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查明,乙名下无另外的房产。
一审判决:A公司与甲公司将案涉全部房屋以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乙于上述抵押解除后办理该案涉全部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A公司予以协助;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乙与A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并于2017年5月26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关于甲公司在上诉意见中称乙与A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明确侵害了甲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节,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之规定,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甲公司的相应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九民会纪要》的精神,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对于所购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基于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
其解决的是在执行程序中买受人对所买受不动产的权利保护与基于金钱执行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谁应当优先保护的问题,是基于对正当买受人合法权利的特别保护之目的而设置的特别规定,但并不代表在先权利可以将在后的权利予以消灭。一、二审判决直接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予以解除系对该批复及司法解释等规定的理解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等多份购房文件中,明确提及甲公司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在《附件三》中,乙还特别签字确认。也就是说,乙因涉案房屋上存在他人抵押权而导致其没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风险是事先明知的,并愿意承担其上的风险,故对于该交易形成的风险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合同约束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第三人即甲公司并无约束力,A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于一定日期前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如果没有按约定解除抵押,也应当由合同的义务方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让合同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徐州某小区一名业主8年多来未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因定期交纳的每笔物业费应独立计算诉讼时效,最终法院未支持物业公司对其中5年多物业费的补交诉请。12月18日,该案入选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全省法院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大街小巷国旗、区旗飘扬,地标建筑游人如织……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5周年前夕,澳门街头披上“中国红”,氛围热烈浓厚。共愿澳门慢慢的变好,祝祖国繁荣昌盛!
本文转自【平安锡市】;一辆看似普通的汽车停在路边万万没想到汽车变成卖淫场所自“冬季行动”开展以来,锡市公安局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黄赌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净化辖区社会治安环境。
刚刚#舒淇称被传染病毒登上热搜第一12月18日下午,知名女演员舒淇在社会化媒体发文称自己被病毒感染,第一天拉八次,第二天胃痛想吐,拉四次。熬了五天才知道被传染了病毒。舒淇在分享自身经历的同时,呼吁感染病毒的人们在外出时戴上口罩,以免传染给免疫力较差的人。
今天#舒淇称被传染病毒#登上热搜第一12月18日,舒淇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被传染病毒,并详细描述了自己的病程及症状。
女子称500元买的羽绒服填充物为“飞丝” ,服装城:已退款并回收,暂未确认为“飞丝”
近日,浙江杭州一女子称花499元购买了一件90%白鸭绒的羽绒服,剪开发现填充物全是“飞丝”。该女子在社交平台上爆料称,自己在一家线下实体服装店没有试穿,花费499元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商标上明确标注填充物为90%的白鸭绒,产品等级为合格。
12月16日下午,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岭厦文化广场发生命案,东莞市蓝天救援队在广场内的湖中打捞凶器。都市现场记者联系上视频发布者,发布者称视频拍摄于16日下午,事件详情他并不清楚。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波决定逮捕记者1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波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